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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的分類是加密貨幣行業備受爭議的話題。投資者經常質疑加密貨幣是否應該被視爲大宗商品、證券或其他類別。這一問題極大地影響了數字資產的法律地位、稅收和監管,以及其採用和創新的潛力。本部落格文章將深入探討加密貨幣世界中商品和安全分類之間的持續爭論,並探討不同司法管轄區和機構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主要收穫:
商品是指可在市場上交易的商品,而證券是指代表所有權或債務的金融工具。
比特幣被廣泛視爲一種商品,而其他加密貨幣則可能被視爲證券,具體取決於其設計和發行。
加密貨幣資產的分類會影響其合法權利、義務和風險,以及市場潛力和創新機會。
在解決大宗商品與安全爭論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定義這些術語。商品是一種可兌換的商業商品,如原材料或農產品。商品通常用於生產其他商品和服務。例如黃金、石油、小麥和咖啡。大宗商品交易通常在合約市場進行,合約創建時會以預定價格和日期買賣大宗商品。
另一方面,證券是一種具有貨幣價值的可交易金融工具。代表對發行方資產或未來現金流的申索。常見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期權和衍生品。交易平台通常在交易所或場外市場進行交易,買賣雙方就價格和數量達成一致。證券受不同法律法規的約束,具體取決於司法管轄區。
將加密貨幣資產歸類爲商品或證券取決於特定特徵,例如用途、功能和治理。例如,特定加密貨幣旨在用作價值存儲、兌換方式或賬戶單位,而其他加密貨幣則提供對網絡、平台或服務的訪問權限。一些加密貨幣是去中心化的,分佈在許多節點之間,而其他加密貨幣則本質上由單個實體進行中心化和控制。同樣,一些加密貨幣的供應和發行時間表是固定的,而其他加密貨幣則具有可變或通脹的供應機制。
由於這些因素,不同機構和司法管轄區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看法和對待方式有所不同。美國大宗商品合約交易委員會 (CFTC) 將比特幣和其他代幣視爲法幣,根據大宗商品交易法 (CEA) 被視爲大宗商品。根據 1933 年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將特定加密貨幣視爲證券。這包括透過首次代幣發行 (ICO) 或代幣銷售發行的加密貨幣,投資者希望透過其他方的努力獲得投資回報。
全球首款備受喜愛的加密貨幣是比特幣。它是由一位或多位使用中本聰化名的人於 2009 年創建的。比特幣的安全交易和雙重支出預防(即,沒有人可以同時使用相同的數字貨幣)依賴於使用加密貨幣的點對點 (P2P) 網絡。 該貨幣透過挖礦創造的 2,100 萬枚代幣供應量有限,透過這一過程,計算機能夠競爭解決複雜的數學問題,賺取比特幣獎勵。
比特幣被大多數機構廣泛認爲是一種商品(而不是證券),
司法管轄區,因爲其沒有中央發行人或機構來控制其創建或分發。此外,不會向持有者授予任何所有權或債務權利。 比特幣主要作爲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創建,用戶可以依賴它進行支付或轉賬,而無需中介或審查。
自 2015 年以來,CFTC 已明確表示,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均爲 CEA 下的商品。 這一立場意味着比特幣期貨和期權合約受 CFTC 的監督和監管。此外,CFTC 還對他們認爲曾參與涉及比特幣或其他虛擬貨幣的欺詐或操縱行爲的實體採取了強制措施。
SEC 還承認,比特幣不是其管轄範圍內的證券。2018年,SEC主席Jay Clayton表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是證券,而是各類貨幣。然而,他還警告說,「僅僅因爲某種貨幣並不意味着它也不能成爲一種證券。他補充說:「如果加密貨幣或價值與一種或多種加密貨幣掛鉤的產品是一種證券,則我們的證券法適用。
SEC 是美國證券的主要監管機構,其使命是保護投資者,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促進資金形成。其有權執行聯邦證券法並監管證券行業,包括證券交易所、經紀商、交易商、投資顧問和評級機構。
SEC 自 2017 年發佈一份名爲 The DAO 的虛擬組織報告以來一直積極參與加密貨幣交易,該組織於 2016 年透過 ICO 籌集資金。SEC 認爲,DAO 的代幣是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下的證券,DAO 及其發起人違反了這些法律的註冊和披露要求。此外,還警告說,其他 ICO 或代幣銷售可能受到相同規則和法規的約束。
從那時起,SEC 對據信違反了其證券法的加密貨幣項目採取了多項執法行動。其中包括 Telegram、Kik、Block.one、Ripple 和 BitClave。SEC 還發布了關於加密貨幣監管各個方面的指南和聲明,例如用於確定數字資產是否爲證券的框架、Howey 測試對加密貨幣資產的應用、加密貨幣證券的註冊和報告要求,以及加密貨幣資產的託管和交易規則。
一些行業觀察人士批評 SEC 的加密貨幣監管方式過於嚴格、不清楚或不一致,認爲 SEC 對安全的定義過於寬泛和模糊,扼殺了加密貨幣行業的創新和競爭。其他人聲稱,SEC 的執法行動是選擇性和任意性的,無法爲加密貨幣企業家和投資者提供足夠的指導或清晰度。還有一些人認爲,SEC 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管轄權有限或存在疑問,應順應其他監管機構或立法者的意見。
加密貨幣資產作爲商品或證券的法律分類對其監管、徵稅和市場潛力具有深遠影響。與證券相比,大宗商品通常受到不太嚴格的規則和法規的約束,無需向監管機構註冊或向投資者或公衆披露信息。
此外,大宗商品的徵稅方式與證券不同,當大宗商品賣出或兌換時,將徵收資本收益稅。相反,證券受更嚴格的法規約束,必須在 SEC 註冊或獲得豁免後才能出售給投資者。他們還必須遵守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披露和報告的各種要求,並需要採取更嚴格的監督和執法措施。
證券可以爲尋求投資安全性和透明度的投資者提供更多保護和保障,並受益於監管機構和機構的更多認可。另一方面,大宗商品可能具有更高的流動性和可訪問性,因爲它們無需註冊即可創建,從而促進加密貨幣領域的創新和實驗。然而,證券可能會用於更多的機構資金,併爲加密貨幣項目提供更多資金和資源,從而引起廣泛關注。
大宗商品與證券之間的區別對加密貨幣市場參與者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監管影響。黃金、石油和小麥等大宗商品可在市場上交易。反之,證券代表實體的所有權或債權,包括股票、債券和衍生品。與大宗商品相比,證券受到更多的監管,並設有複雜的規則和監督機構,以確保市場完整性和保護投資者。
確定加密貨幣資產是商品還是證券取決於資產的性質、設計和目的、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市場參與者的期望。例如,比特幣是首款成功且最受歡迎的加密貨幣,它被廣泛視爲一種商品,因爲它是一種稀缺且可替代的數字商品,可以兌換爲其他商品和服務。然而,某些加密貨幣,特別是透過 ICO 發行的加密貨幣,或在網絡或平台內授予持有者某些權益或特權的加密貨幣,可能會被視爲證券,因爲它們類似於權益或債務工具。
加密貨幣證券是一類獨特的加密貨幣,具有證券功能,受證券法律法規的約束。他們可以採用不同的形式,例如代幣、代幣或份額,也可以代表一系列權利或權利主張,例如所有權、分利、投票、訪問或效用。通常情況下,加密貨幣證券透過 ICO 或其他衆籌平台發行,髮卡方透過此類平台向投資者收集資金,以換取可帶來特定權益或權利的加密貨幣代幣。
然而,加密貨幣證券給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帶來了諸多挑戰和風險。一方面,監管機構很難將既定的證券法律和框架應用於去中心化、全球化和不斷發展的加密貨幣資產。另一方面,投資者在處理波動性、流動性不足且容易遭受欺詐或操縱的加密貨幣資產時,會面臨不確定性和漏洞。因此,所有參與加密貨幣證券的交易方必須謹慎行事,並開展徹底的盡職調查。
不同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監管差異很大。一些國家採用加密貨幣創新和採用,而另一些國家則保持謹慎和限制。一些人已經爲加密貨幣資產製定了清晰而全面的規則和指南,而另一些人則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規定。某些國家/地區會根據加密貨幣資產的特性和功能,透過逐案方式確定其狀態。與此同時,其他人也採取了廣義的方式,將大部分或全部加密貨幣資產歸類爲證券或大宗商品。
瑞士、新加坡、馬耳他、日本、加拿大和英國等國家/地區因其對加密貨幣資產的有利和明確的監管而聞名。這些國家認可加密貨幣創新的潛在優勢,併爲加密貨幣企業和投資者提供了監管透明度和法律確定性。相比之下,中國、印度、俄羅斯、伊朗和委內瑞拉等國家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監管不明確或不利。這些國家對加密貨幣活動實施了限制甚至禁令,導致加密貨幣利益相關者面臨法律不確定性和不確定性。
總體而言,加密貨幣資產的監管格局複雜且不斷發展。企業和投資者需要隨時瞭解不同國家/地區和司法管轄區的加密貨幣資產監管情況,以確保合規並降低風險。
加密貨幣資產是一個多元化且不斷發展的數字資產類別,對監管機構、投資者和用戶的影響各不相同,具體取決於其商品或證券類別。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加密貨幣資產分類並不總是簡單明瞭或一致的,隨着加密貨幣行業的發展和成熟,加密貨幣資產的分類可能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因此,所有參與加密貨幣領域的各方都必須隨時瞭解加密貨幣監管的最新事件和趨勢。投資者在處理加密貨幣資產時,需要瞭解相關司法管轄區並進行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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