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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世界資產 (RWA) 代幣化正在擴展至債券、股票、房地產、大宗商品和私募信貸領域。但市場的增長尚未帶來統一的全球監管應對措施。參與者必須在因司法管轄區、資產類型和平台而異的證券法、銀行監管和數位資產框架拼湊中摸索。
了解這些框架不是可有可無的。資產類別、發行司法管轄區和投資者居住國共同決定了哪些行為是允許的。此外,平台的牌照狀態和資訊披露義務也有所不同。
本文將解釋為什麼 RWA 監管在結構上如此複雜,主要司法管轄區如何處理該問題,以及這對投資者意味著什麼。
重點摘要:
RWA 代幣化並不屬於單一的監管類別。適用的框架取決於基礎資產,而不是其已被代幣化這個事實。此外,這項挑戰的規模不僅僅是學術上的探討。一份 CACEIS 的調查顯示,58% 的資產擁有者將監管限制列為投資加密資產的主要障礙。這個數字反映了現有法律框架與代幣化基礎設施互動方式中的真實摩擦。
代幣化國債受證券法約束。例如,代幣化房地產權益可能同時觸發財產法、證券法和銀行監管,而代幣化大宗商品產品則可能受衍生品監管(取決於結構和槓桿)。
以下幾個結構性因素導致了這種複雜性:
同時適用多個法律框架。單一 RWA 產品在發行時可能面臨證券監管,而在資產層面則受財產法或託管法約束。如果涉及機構託管,也可能適用銀行監管。AML/KYC 要求適用於交易的每個環節。
技術是中立的,但資產不是。監管機構並未將代幣化視為一個新的法律類別。區塊鏈包裝改變了交付機制,但並沒有改變監管義務。
跨境交易使司法管轄區的複雜性倍增。例如,當一家總部位於新加坡的平台向歐洲投資者發行以美國房地產為支持的代幣化債券時,至少有三個司法管轄區擁有監管利益。適用哪些資訊披露規則? 哪些法院擁有管轄權? 答案往往不夠明確。
平台和投資者的義務不同。發行方、託管人、交易平台和投資者各自面臨不同的監管要求。在所屬司法管轄區合規的平台,其他地區的投資者可能仍然無法使用。
在美國,並沒有單一的 RWA 代幣化專屬框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採用豪威測試 (Howey Test) 來確定代幣化資產是否符合證券資格,且大多數代幣化 RWA(包括債券、股權權益和基金份額)都被視為證券。
發行方必須在 SEC 註冊或符合豁免資格。D 條例 (Regulation D) 涵蓋了向合格投資者進行的私募。S 條例 (Regulation S) 適用於在美國境外進行的發行。這兩項法規都對參與者資格、產品行銷方式以及轉售時機有所限制。
聯邦數位資產框架正在立法制定中。2025 年初提出的 FIT21 法案和一項跨黨派的穩定幣法案,顯示美國國會有意建立更明確的規範。在該框架頒布之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現有的證券法解釋仍然是適用的標準。
歐盟將其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 II) 應用於代幣化金融工具。代幣化證券被視為金融工具,並面臨與傳統同類產品相同的資訊揭露、授權和行為要求。
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法規 (MiCA) 於 2024 年 12 月全面生效。它涵蓋了大多數加密資產,但明確排除了代幣化證券,這些證券仍受 MiFID II 的管轄。對於 RWA 參與者而言,這兩種制度可能都具關聯性,這取決於資產類型和結構。
歐盟的DLT 試行制度建立了一個暫時的沙盒,允許在一些現有基礎設施要求之外進行代幣化證券的交易和結算。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 在 2025 年末發布的指南,闡明了代幣化債券如何同時符合 MiCA 和 MiFID II 的規範。這種雙重合規途徑反映了歐盟 RWA 監管的演變本質。
新加坡、阿聯酋和香港這三個司法管轄區,針對 RWA 代幣化制定了特別積極且截然不同的框架,每個地區都採取了不同的結構化方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根據《證券與期貨法》(SFA) 監管代幣化證券。數位支付代幣則受《支付服務法》(PSA) 管轄。新加坡於 2023 年敲定了 PSA 規範下的穩定幣發牌框架。
MAS 的 Guardian 專案已透過多家機構參與的試點計畫,探索固定收益、外匯和基金管理領域的資產代幣化。新加坡的做法是合作式的,MAS 透過實際的產業試點來發展框架,而不是事先強制規定固定的規則。
在新加坡營運的平台需要取得 SFA 的資本市場活動執照,或是 PSA 的數位資產服務執照。無論執照類型為何,都適用投資者資格限制和 KYC (認識你的客戶) 要求。
阿聯酋擁有兩個平行的監管環境。在杜拜,虛擬資產監管局 (VARA) 負責監督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RA 於 2025 年 5 月發布了更新的「基於活動的規則手冊」,為持牌實體設定了詳細的合規要求。
在阿布達比,阿布達比國際金融中心 (ADGM) 運作獨立的金融服務框架,並對數位證券設有特別規定。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則為杜拜境內增加了第三個監管環境。
阿聯酋對 RWA 代幣化展現了開放態度,特別是在房地產和固定收益領域。然而,發牌要求、投資者資格規則以及特定資產法規,在三個制度中皆適用。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將代幣化證券視為現行法律下的證券。證監會要求從事代幣化證券業務的平台持有適當的牌照,並已發布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 (STO) 的特定指南。
自 2023 年起,香港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VATP) 實施了發牌制度,證監會亦於 2025 年 4 月發布了更新指南。政府在 2025 年 7 月發布的數位資產發展政策宣言 2.0 中,新增了有關 RWA 代幣化與穩定幣的具體措施。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亦透過 Ensemble 專案積極推動批發型代幣化與結算基礎設施。政府本身發行的代幣化綠色債券,已為該司法管轄區內的鏈上債務建立了主權先例。
無論在哪個司法管轄區,RWA 平台和發行人都必須執行 KYC (認識你的客戶) 和 AML (反洗錢) 程序。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 的建議已被大多數主要司法管轄區採用。這些建議建立了涵蓋客戶身份驗證、交易監控、制裁名單篩查和可疑活動報告的合規基準。
FATF 第 16 項建議,即所謂的「轉帳規定」,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 必須在交易超過規定門檻時分享匯款人和受益人資訊。這適用於 RWA 代幣轉帳,並為平台制定了營運資料要求。
對投資者而言,實際的含義很明確。沒有任何合法的 RWA 平台會在未經身分驗證的情況下允許參與。所需級別(基本 KYC、強化盡職調查或合格投資者認證)取決於特定平台、司法管轄區和資產類型。無論如何,某種形式的驗證是普遍存在的。
這種監管環境對進入 RWA 市場的投資者有幾個直接影響:
存取權限取決於司法管轄區。例如,在新加坡可用的 RWA 產品,如果沒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註冊,美國投資者可能無法使用。在決定參與之前,請務必確認特定產品在您居住的國家/地區是否可以存取。
平台授權很重要。提供代幣化證券的未經授權平台可能在其合法授權範圍之外營運。確認任何平台都持有適用於資產類型及其營運所在司法管轄區的適當授權。
適用投資者資格要求。許多 RWA 產品僅限於合格或專業投資者。這些門檻的存在是因為代幣化證券通常根據禁止公開行銷的私募豁免發行。
託管和贖回權利各不相同。與託管和贖回標準化的上市 ETF 不同,RWA 產品在基礎資產的持有方式和投資者是否可以贖回方面有很大差異。了解託管結構是盡職調查的重要部分。
RWA 監管的全球趨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幾個多邊機構正在努力加強協調。
金融穩定委員會 (FSB) 於 2025 年初發布了關於加密資產監管的主題同儕審查,評估成員司法管轄區的實施情況。審查發現,39% 的受評估司法管轄區已敲定全面框架,而 29% 仍在諮詢或敲定規則。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IOSCO) 發布了適用於 RWA 平台的加密貨幣和數位資產市場補充建議。FSB 和 IOSCO 都朝著同一個方向前進:根據與未代幣化同等資產相同的規則對待代幣化資產,並在程序上適應基於區塊鏈的功能。
隨著機構參與 RWA 市場的增長,監管框架變得更加詳細。准入規則日益嚴格,披露要求不斷擴大,跨境協調也在增加。然而,要實現完全協調仍有一段距離。
RWA 代幣化並非在監管真空中運作。基礎資產、平台的司法管轄區和投資者的居住國決定了適用哪些規則。
主要司法管轄區已採取行動,將現有金融法應用於代幣化資產,同時制定補充框架以適應區塊鏈特定的功能。目前尚無任何司法管轄區制定出全面、獨立的 RWA 監管制度。現有的是一套不斷發展且重疊的框架,成熟的參與者必須小心應對。
實際的結論很明確:與獲得授權的平台合作,在參與之前驗證您的資格,並了解您持有的任何產品的託管結構。不要認為代幣的區塊鏈格式改變了其潛在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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