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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世界资产 (RWA) 代币化正在向债券、股票、房地产、大宗商品和私募信贷领域扩展。但市场增长尚未产生统一的全球监管响应。参与者人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资产类型和平台而异的证券法、银行监管和数字资产框架的拼凑中摸索。
了解这些框架不是可有可无的。资产类别、发行司法管辖区和申购者的居住国各自决定了什么是允许的。此外,平台许可状态和披露义务各不相同。
本文解释了为什么RWA监管在结构上很复杂,关键司法管辖区如何处理它,以及这对申购者意味着什么。
主要要点:
RWA代币化不属于单一的监管类别。适用的框架取决于标的资产,而不是它已被代币化的事实。此外,挑战的规模不仅仅是学术上的。一项CACEIS调查发现,58%的资产所有者将监管限制作为加密货币资产投资额的主要障碍。这个数字反映了现有法律框架与代币化基础设施交互方式中的真正摩擦。
代币化的国债受证券法管辖。例如,代币化的房地产权益可能同时触发物权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管,而代币化的商品产品可能属于衍生品监管(取决于结构和杠杆)。
几个结构性因素导致了这种复杂性:
多个法律框架同时适用。单个RWA产品在发行时可能面临证券监管,并在资产层面面临财产或托管法。如果涉及机构托管,银行监管也可能适用。AML/KYC要求适用于交易的每一个环节。
技术是中性的,但资产并非如此。监管机构并未将代币化视为一个新的法律类别。公链包装改变了交付机制,但并没有改变监管义务。
跨境交易使司法管辖区的复杂性成倍增加。例如,当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平台向欧洲申购者发行由美国房地产支持的代币化债券时,至少有三个司法管辖区具有监管利益。适用哪些披露规则? 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往往不明确。
平台和申购者的义务不同。发行人、托管人、交易平台和申购者各自面临不同的监管要求。在其母国司法管辖区合规的平台可能仍然无法让其他地方的申购者访问。
在美国,没有单一专门的RWA代币化框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应用豪威测试(Howey Test)来确定代币化资产是否符合证券的条件,而大多数代币化的RWA——包括债券、股权和基金份额——都被视为证券。
发行人必须在SEC注册,或者符合豁免条件。规则D(Regulation D)涵盖了对合格申购者的私募。规则S(Regulation S)适用于在美国境外进行的发行。这两项规定都限制了谁可以参与、发行产品的营销方式以及转售时间。
欧盟将其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 适用于代币化金融工具。代币化证券被视为金融工具,并面临与传统对应物相同的披露、授权和行为要求。
欧盟的加密货币市场法规 (MiCA) 于 2024 年 12 月全面适用。它涵盖了大多数加密货币资产,但明确排除了仍受 MiFID II 管辖的代币化证券。对于 RWA 参与者人数,根据资产类型和结构,这两种制度可能都适用。
欧盟的 DLT 试点制度为在一些现有基础设施要求之外交易和结算代币化证券创建了一个临时沙盒。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2025 年底发布的指南阐明了代币化债券如何同时遵守 MiCA 和 MiFID II。这种双重合规路径反映了欧盟 RWA 监管的不断演变。
三个司法管辖区——新加坡、阿联酋和香港——针对 RWA 代币化制定了特别活跃和独特的框架,每个地区都采取了不同的结构方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SFA) 监督代币化证券。数字支付代币属于《支付服务法》(PSA) 的管辖范围。新加坡于 2023 年最终确定了 PSA 下的稳定币许可框架。
MAS 的 Guardian 项目通过多机构试点计划探索了涵盖固定收益、外汇和基金管理的资产代币化。新加坡的方法是协作式的,MAS 通过现场行业试点制定框架,而不是事先强加固定的规则。
在新加坡运营的平台需要根据 SFA 获得资本市场活动的许可,或根据 PSA 获得数字资产服务的许可。无论许可证类型如何,都适用投资者资格限制和 KYC 要求。
阿联酋运行两个并行的监管环境。在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 (VARA) 负责监督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RA 于 2025 年 5 月发布了更新的基于活动的规则手册,为持牌实体设定了详细的合规要求。
在阿布扎比,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 运行着一个独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其中包含针对数字证券的独特规定。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在迪拜增加了第三个监管环境。
阿联酋已表示对 RWA 代币化持开放态度,尤其是对房地产和固定收益。然而,许可要求、投资者资格规则和资产特定法规仍然适用于所有三种制度。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根据现行法律将代币化证券视为证券。SFC 要求处理代币化证券的平台持有适当的许可证,并发布了关于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具体指导意见。
从 2023 年起,香港实施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VATP) 发牌制度,证监会于 2025 年 4 月发布了更新指引。政府于 2025 年 7 月发布的《数字资产发展资产说明 2.0》增加了关于 RWA 代币化和稳定币的具体举措。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透过 Ensemble 项目表现活跃,重点关注批发代币化及结算基础设施。政府自己发行的代币化绿色债券,为该司法管辖区的链上债务确立了主权先例。
无论司法管辖区为何,RWA 平台和发行人都必须实施 KYC 和 AML 程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建议已被大多数主要司法管辖区采用。它们建立了涵盖客户识别、交易监控、制裁筛选和可疑活动报告的合规基线。
FATF 第 16 项建议(即所谓的转账规则)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VASP) 共享高于指定阈值的交易的发起人和受益人信息。这适用于 RWA 代币划转,并为平台创建了运营数据要求。
对于申购者而言,实际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任何合法的RWA平台会在没有身份认证的情况下允许参与。所需的级别——基本KYC、强化尽职调查或合格申购者认证——取决于具体的平台、司法管辖区和资产类型。无论如何,某种形式的认证是普遍的。
这种监管环境对进入RWA市场的申购者有几个直接影响:
访问权限取决于司法管辖区。例如,在新加坡可用的RWA产品,如果没有SEC注册,可能无法提供给美国申购者。在决定参与之前,请务必核实特定产品在您居住的国家/地区是否可用。
平台牌照很重要。提供代币化证券的无牌照平台可能在其合法授权范围外运营。确认任何平台都持有其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和资产类型的适当牌照。
申购者销售要求适用。许多RWA产品仅限于合格或专业申购者。这些门槛的存在是因为代币化证券通常是在禁止公开营销的私募豁免下发行的。
托管和兑换权利各不相同。与已上架ETF(其托管和兑换是标准化的)不同,RWA产品在标的资产的持有方式以及申购者是否可以赎回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托管结构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RWA监管的全球趋同是一个长期过程。几个多边机构正在努力加强协调。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25年初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资产监管的主题同行评审,评估了各成员司法管辖区的实施情况。审查发现,在受评估的司法管辖区中,有39%已最终确定了全面框架,而29%仍在协商或最终确定规则。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市场的补充建议,适用于RWA平台。FSB和IOSCO都在朝着相同方向迈进:根据与其未代币化等价物相同的规则对待代币化资产,并在程序上适应基于公链的产品优势。
随着RWA市场的机构参与度不断提高,监管框架正变得越来越详细。准入规则正在收紧,披露要求正在扩大,跨境协调也在递增。然而,距离完全协调仍有一段距离。
RWA代币化并非在监管真空中运行。标的资产、平台的司法管辖区和申购者居住的国家/地区决定了适用哪些规则。
主要司法管辖区已采取行动,将现有的金融法律应用于代币化资产,同时制定补充框架以适应公链特定的产品优势。目前尚未有任何司法管辖区制定出全面、独立的RWA监管体系。目前存在的是一套不断发展和重叠的框架,成熟的参与者必须谨慎应对。
实际结论很明确:与持牌平台合作,在参与之前核实您的资格,并了解您持有的任何产品的托管结构。不要假设代币的公链格式改变了其标的资产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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